
台灣當局領導人賴清德執政一年來,不斷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從2024年5月20日上台當天公開推出新版「兩國論」,到2025年3月13日直接將大陸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肆無忌憚大放厥詞。其蠱惑人心、煞有介事,實則荒誕無稽、大謬不然。
一、「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分
賴清德的就職講話,不僅宣稱「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且直接提出台灣是「我們國家的名稱」。
根據舉世公認的現代國際法,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通常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的規定,應具備四個要件,即確定的領土——明確的地理邊界;定居的居民—— 穩定的人口群體;有效的政府——能對內行使治理權並對外代表國家;主權——擁有獨立自主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不受他國控制,這是國家區別於其他實體的根本屬性,是國家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權力。
對照以上所述,聯繫台灣自古以來的實際狀況,可見台灣從未單獨成為過國家,而是一直與祖國大陸具有地脈、血脈、文脈、史脈、法脈五個密切相連。
地脈相連——遠古時代台灣與大陸相連,後因海平面上升淹沒相連的陸地,形成台灣海峽,台灣即作為中國第一大島,位於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大陸架,與福建隔海相望。
血脈相連——台灣的居民,先住民系古越人的一支,從大陸直接或間接移居而來;後來從隋朝開始特別是經歷宋、元、明朝時期大陸居民幾次「大遷徙」到台灣,台灣現在居民絕大多數為中華民族血統、為中國人。據統計,截至2023年,台灣地區總人口2342萬人,在主要四大族群中,閩南人、客家人(大多是 1945 年以前移居台灣的,又被稱為本省人)、外省人(1949年前後到台灣的中國大陸各省人士及其後代)基本上都是漢民族,約佔台灣總人口的97.5%;包括16個支族的少數民族統稱為「原住民」,佔總人口的2.5%。此外,截至2023年,來自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共計38.35萬人,約佔總人口的1.6%。
文脈相連——從中國大陸東南沿海人早期到台灣至後來大陸多地人口批量遷徙到台灣,中華文化隨之入台紮根並深入人心。台灣雖然在17至19世紀經歷荷蘭38年、日本50年殖民統治,但自古以來的文化主體始終是與祖國大陸一脈相承的中華文化。這鮮明體現在與祖國大陸同胞相同的民族心理、民俗民情、宗教信仰、禮儀風俗、詩詞歌賦、婚喪嫁娶、為人處事、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
史脈相連——古代台灣為中國人最早發現、記載、居住、開發、管轄、駐防、建制,從公元230年中國「三國時期」的吳王孫權派1萬多名官兵到達台灣(夷洲)至今,中國人到台灣的記錄已有1800年(吳人沈瑩《臨海水土誌》留下了世界上關於台灣最早的記述);從公元610年左右(隋朝)至今,大陸沿海居民開始遷居澎湖(後至台灣)已近1400年;從公元1335年元朝政府正式在澎湖設巡檢司管轄澎湖、台灣民政至今,中國政府以正式建制管轄台灣已有690年;從明朝萬曆年間(公元1573至1620年)公文開始正式使用「台灣」稱謂至今,中國這個寶島正式定名「台灣」已有450年左右;從1662 年南明延平王鄭成功從荷蘭殖民者手中收復台灣至今,台灣又完整為中國人管轄已有360多年;從1683年康熙派施琅帶兵攻取台灣至今,中國(清)政府統一台灣已有342年;從1885年清政府正式在台灣建省至今,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已有140年;從1945年中國人民取得抗日戰爭勝利、結束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至今,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的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已有80年。從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至今,徹底解決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已有54年。
法脈相連——從中國結束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前後開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一直得到有關國際條約、協議和中國法律的認定。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規定,「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簽署(後有蘇聯參加)《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1946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總綱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1991年至2022年,台灣當局對《中華民國憲法》作了8次修改,仍然未能改變(至今仍在實行)該憲法原版關於中國「固有疆域」的規定。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共同綱領》,「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保衛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1975年、1978年通過的第二、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仍有同上規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23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經過最新修訂後「序言」仍有如上規定)。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一決議,不僅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進一步推動國際社會形成「一個中國」的應有格局,特別是充分彰顯——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